关于普通柴油质量升级的公告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
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
国家能源局

公告


2017年 第4号


  为贯彻落实《政府工作报告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[2013]37号)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,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,改善空气质量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严格按时供油

  2017年7月1日起,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,同时停止国内销售硫含量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;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。

二、保障油品质量

  成品油生产、流通、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,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,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。

三、规范油品标示

  加油站(点)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,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、牌号和等级,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(如:0号车用柴油(V)、0号普通柴油等),以便于消费者选择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四、加强有效监管

  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、内燃机车、工程机械、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。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。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,加大对重点炼厂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(点)的监管力度,依法严厉查处生产、销售不合格油品,非法生产、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,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。

  特此公告。
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公  安  部

环 境 保 护 部

商  务  部

国  资  委

工 商 总 局

质 检 总 局

国 家 能 源 局

2017年6月28日